关于开展品牌培育师资推荐和选拔工作的函
来源: 时间:2014-6-26 阅读:957次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2014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科[2014]78号)和《关于开展2014河北省名优品牌培育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质名办[2014]14号)要求,打造专业化的品牌人才培训机构及师资队伍,支撑品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河北品牌建设研究院现就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及师资推荐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师资的基本条件
1.在品牌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出版发表相关书籍、论文或形成研究成果;
2.从事品牌管理、研究、培训或咨询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品牌实践经验。
3.具有较强的培训教学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按照课程文件传播知识,理论联系实际;
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热心品牌教育工作,敬业奉献,廉洁自律。
(二)培训师资遴选程序
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员填写《河北省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师资申请表》(附件1),附相关材料,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加盖公章后,向院办公室提交申请。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员资格条件等信息进行复审为合格教师,发文公布。
(三)师资职责
1.积极参加品牌专业人才培训教学工作,每年至少从事2次相关课程教学任务;
2.在获得资格后半年内至少应参加1次,3年内至少参加2次由办公室组织的教师研讨培训活动;
3.按照培训机构设计的课程认真备课,确保培训质量;
4.根据学员反映,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5.对品牌专业人才培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师资的管理
培训师资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师资的资格
1.一年内未进行品牌专业人才培训教学工作的;
2.连续2次学员满意度低于60%的;
3.出现重大投诉产生不良影响的;
4.不按要求参加教师研讨交流活动的;
5.其他违规行为。
(五)工作要求
院办公室要做好申请师资的复审工作,建立师资动态管理制度及档案。完善证书管理制度及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联系方式:
河北省品牌建设研究院
电话:0311-83012866
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46号省科学院3号楼6楼
附件: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师资申请表